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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2022-06-07

管理制度】导语,你所阅读的本篇文章有25701文字共七篇,由唐峰笑尽心校正之后发表!城区,全称为中国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隶属于广东省汕尾市,位于广东省东南沿海,东连揭阳,西接惠州、深圳,毗邻港澳,现辖3个镇、4个街道,总面积302.11平方公里。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城区常住人口为394593人。要是你对此篇文章有什么独特的建议,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 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大型户外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 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 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第二篇

临川区建设局是上顿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及市容环境整治等职能,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局对环卫现行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随之加快。根据区委、区领导意见,我局对上顿渡环卫所进行了体制改革,实行路段清扫保洁公开招标承包责任制,采取定员、定消耗、定劳动额、定责任的办法,全员竞聘上岗;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与全体干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经费开支采取包干办法,节约分成、超资自负,并签订了协议合同。

上顿渡城区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万多人,地少人多,人口密度大,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近年来,在区委、区的领导下,在有关单位帮助下,通过我局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和忘我工作,上顿渡城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改观,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扬。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下属单位上顿渡环卫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所现有人员155人。其中正式职工62人,临时工62人,退休职工31人;行政管理人员8人。环卫所全年财政拨款101.28万元,征收垃圾代运费和其他创收费20万元,职工月工资按区财政拨款平均700元,各种劳保福利、节假日加班等400元。临时人员通过社会招聘,月工资实行定额240元至300元。

我局上顿渡环卫所现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有环卫专用机动车辆5辆,其中垃圾运输车3辆,洒水车1辆,推土机1辆;有板车52部;有垃圾中转站3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个,水冲公厕3座,旱座6座,垃圾窖106个,街道果壳箱100个。建设资金全由区财政拨款。上顿渡城区主、次街道清扫保洁总面积达32万平方米,其中有8条主街道面积达22万平方米,次要街道面积(保险至永惠饲料厂)10万平方米。作业方式按两班次三运转清扫保洁运作,每班工作时间为6小时,从早晨6点至晚24时18小时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保洁面积达96万平方米。每人每天清扫保洁面积平均为6000平方米,清扫质量要达到部颁标准及上级要求。垃圾采用板车清运和汽车清运作业,垃圾收集采取上门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约为90吨,基本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主要工作职责

在区委、区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市、区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负责上顿渡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管理;制定环卫专用设备购置更新计划;拟订城市环卫管理规章、条例,环卫业务工作规程、规范;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如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的建设工作;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街道果皮箱安装维护;垃圾无害化处理环卫监测;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清运垃圾;交流传递环卫工作信息。

环卫所内部设置机构:办公室、财务室、清扫作业管理、清运管理、收费管理。

三、主要做法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管理制度化、作业市场化、监督社会化、执法专业化的城市管理新机制。在管理上,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辖区责任制;在作业上,推行道路保洁权的拍卖或招标方式,把城市管理工作推向市场运作。将管辖的市城区路段清扫保洁承包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明确招标项目内容和具体工作要求,并签订道路清扫保洁承包责任书协议。一切经费由承包业主负责,节约了环卫成本,大大缩减了开支,实行了经济效益化,并科学安排作业时间,实行保洁作业时间三班倒制度,从而确保了清扫保洁的质量,使市容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实行风险抵押等奖惩制度和路段长责任制,形成管理上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管理机制。

1、大胆进行用人制度改革

我局对环卫所管理干部和职工全部实行竞聘制,采取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改变了任人唯亲的用人方式。竟聘上岗的干职工进取意识浓,敬业精神更强,精神状态更好,走在前、干在前、想在前。不怕苦、不怕累、踏踏实实地战斗在环卫第一线。通过实践证明,选准人,选能人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基础。          

2、实行承包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对城内所有道路进行了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对症下药。依据调查摸底的情况,我局对环卫工作实行承包机制来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打破铁饭碗,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旧观念。根据城区的道路客流量多少、清扫保洁难易程度,多年费用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承包基数。将路段实行包人员、包费用、包质量的办法。向全体环卫工人公开招投标,直接包到班组和个人。通过承包,使环卫工人增强了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极大的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制约机制,增强环卫人员责任感

实行承保责任制后,为了加大监管力度,制订了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先后制订了《环卫人员岗位责任制》、《环卫工作检查扣分标准》、《城区清扫、保洁考核办法》等。为了使上述制约措施落实到位,还制订了所长每日巡视检查制度,每周班组长联合检查制度,每月抽检制度,检查出的问题,按《办法》中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充分调动了广大环卫工人的工作积极性。        

4、坚持高标准、打造示范街道

我局在加强环卫队伍建设,改革环卫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的同时,提出坚持高标准、打造示范街道的口号。按照区制订的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出了我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即达到路面净,无泥土砂石、无粪便、无白色污染和废弃物、无烟头和果皮核、无随地吐痰,果皮箱周围无垃圾和白色污染、无垃圾外溢、无废液外溢。做到垃圾定时定点清运,日产日清。并要求环卫工人要眼勤、手勤、腿勤。一是树立责任意识。做到“三勤三多”,即眼勤多观察、腿勤多走动、手勤多拾捡,在业务工作上实现长效管理目标。二是树立质量意识。做到“三见”,即见脏就扫、见水就推、见物就捡,达到路面光、路牙清、沟眼通,提高清扫保洁工作质量。三是树立规范意识。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质量,切实落实清扫保洁工作责任。四是树立纪律意识。做到“三不”,即不迟到、不串岗、不聊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在实处。五是树立形象意识。做到“三不许”,即不许留胡须和长发、不许上班环卫服装,提升环卫队伍整体形象。同时加大了巡视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检查打分标准》和《考核办法》进行奖惩,真正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

5、认真做好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

根据第101号令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第36号令《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规定,经市[96]第7次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我局环卫所严格按临价发[95]36号文件所列的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款收据,对上顿渡城区居民进行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同时对收费人员实行责任制,使收费率达到90%以上。

临川区建设局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第三篇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礼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国卫生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贴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务必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职责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职责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务必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务必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务必持续内外清洁。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构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构成的废弃物,务必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务必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贴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职责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职责单位采代替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污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第四篇

街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推进前川街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持续改善社区及农村环境卫生质量,结合市、区考核奖惩办法,根据前川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街58个行政村及16个社区。

二、考核内容

前川街范围内58个行政村按照《黄陂区20xx年农村环境卫生检查考评办法》执行,16个社区按照《20xx年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三、考核标准

前川街范围内58个行政村按照《黄陂区20xx年农村环境卫生考核评分标准》执行,16个社区参照《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手册》标准执行。

四、考核办法

(一)检查方法街道对农村和社区分别成立环境卫生考评专班,对58个村及16个社区分别进行检查考核。

(二)信息反馈:考评专班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相机进行取证,通过数字化平台或网络反馈到各总支、村、社区,各总支、村、社区应在限定时间内立即整改,未整改到位的,对所在总支、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按市区考核标准扣分。

(三)考核形式:行政村考核以“总支自查+专班抽查”的方式开展,每周8个总支分别自查出1个环境整治工作落后的村,行政村考评专班对剩余50个村进行抽查,评选出整治工作落后的2个村;

社区考核以“日巡查、周通报、市第三方检查”的方式开展,社区考评专班根据综合排名成绩,每周对16个社区进行评分排名。结合排名情况,对排后10名的行政村,以及后5名的社区进行通报。

五、考核奖惩

(一)奖励

1、16个社区。

(1)街道在当月全市一类街道大城管综合排名1-10名(含10名),根据日巡查、周通报和市第三方检查的综合排名结果,在街道当月排名前6位的社区分别予以10000、9000、8000、7000、6000、5000元的奖励。

(2)街道当月在全市一类街道大城管综合排名11-20名(含20名),根据日巡查、周通报和市第三方检查的综合排名结果,取当月在街道排名前5位的社区分别予以8000、7000、6000、5000、4000元的奖励。

2、58个行政村。

(1)街道当月在全市一类街道大城管综合排名1-10名(含10名),根据街道检查排名结果,在街道当月排名前5位的行政村予以10000元的奖励;

街道当月在全市一类街道大城管综合排名11-20(含20名),根据街道检查排名结果,在街道当月排名前3位的行政村予以5000元的奖励。

(2)街道根据“村月度考核成绩”对58个行政村进行排名,其中“村月度考核成绩=街道月度考核成绩0.5+区月度考核成绩0.5”,“街道月度考核成绩”为街道村考评专班每月对58个村的评分,“区月度考核成绩”参照区考核结果。

(3)行政村当月在全市村湾环境排名1-10(含10名),街道给予行政村5000元奖励;

行政村当月在全区村湾环境排名1-10(含10名),街道给予行政村3000元奖励。

(二)处罚(行政村及社区分别排名)

(1)每周对在街道考核中排后10名的行政村、后5名的社区开专题整改会进行调度;

若总支范围内的村(社区)在以上15个村(社区)名单中有2个及以上,则该总支书记也纳入参会名单。

(2)对月度内累计3次在街道周考核排后10名的行政村或后5名的社区,其村(社区)书记、主任要在街道“大城管”月度工作推进会上作表态发言。

(3)村湾环境考核在市考核倒数10名的村列入周整改会名单,并在当月街工作会上表态发言。

(4)凡村(社区)有1次在市考核或区考核排名垫底(最后1名)的所在村(社区)及该村(社区)书记主任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凡村(社区)一年内有3次以上在街道月度排名中靠后(后3名),该村(社区)及所在总支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本试行办法从20xx年4月份起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第五篇

为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加快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发挥地方性法规对菏泽城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回应群众对良好城镇工作生活环境的新期待,《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拟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城镇容貌管理和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产生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该《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条例》分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七十六条。其中城镇容貌管理部分涉及市容秩序管理、市政管理、户外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环境的最直观表现,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城市管理处于社会管理的末端环节,涉及的法律、事务、利益和社会群体具有多、杂、广、全等特点,存在很多制约管理的因素,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须强化法律手段的运用。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必将强力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在城镇容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要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同时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

道路遗撒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条例》规定,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或者遗撒。

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足公众的需要。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施。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餐厨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而针对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还专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处罚细则,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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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该《条例》对城镇容貌管理和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产生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该《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姜东生介绍,为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加快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发挥地方性法规对菏泽城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回应群众对良好城镇工作生活环境的新期待,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条例》。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3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拟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七十六条。其中城镇容貌管理部分涉及市容秩序管理、市政管理、户外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环境的最直观表现,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城市管理处于社会管理的末端环节,涉及的法律、事务、利益和社会群体具有多、杂、广、全等特点,存在很多制约管理的因素,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须强化法律手段的运用。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必将强力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在城镇容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要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同时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

道路遗撒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条例》规定,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或者遗撒。

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足公众的需要。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施。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餐厨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而针对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还专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处罚细则,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第六篇

2、文件柜、办公桌等办公设施摆放,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3、办公桌上摆放的书籍、文件等办公用品应整齐、合理。

4、办公室墙面、灯具、门窗等应保持无灰尘、蜘蛛网,墙面、门严禁张贴印刷品。

5、办公室地面随时保持无纸屑、积尘、烟头等垃圾。

6、办公室、会议室、楼梯、通道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各科室环境卫生要做到一日一清扫,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重大节假日安排集中大扫除,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地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第七篇

餐厅是客人用餐的场所,餐厅的卫生状况是客人感受餐饮卫生的重要窗口,其留给客人的印象,对于客人形成餐饮消费的认可度和重程度至关重要。

一、 餐厅的环境卫生在酒店服务中的意义

人们的食欲往往受进食环境的食品色、香、味、形等感官性质的影响,如果就餐环境清洁卫生,食品的色、香、味、形好,会增强用餐者的食欲和就餐的情绪,满足人们饮食及相关的心理需求。餐厅是客人就餐的场所,其装饰、设施的清洁程度和维修状况对于食品经营的卫生管理和饭店的整体形象都至关重要,因为顾客对饭店的全部体验就在餐厅,他们对于餐桌、座椅、地面的清洁有时是很挑剔的,这些往往在顾客心中会留下第一印象,这些地方每次开餐之前和结束后都需要仔细的清洁。餐厅的布置应根据餐厅的大小、墙壁的面积、可布置得优美典雅,或清新悦目,有条件的情况还可以摆上鲜花来使人心情愉悦,并且要准备进餐人洗手及衣挂等设备。餐厅日常卫生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格化、责任化。

二、 餐厅的服务业务特色

1、服务员的洗手卫生要求

餐厅服务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开始工作前,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它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被污染的双手的活动(如执行清洁任务)后。

2、餐厅摆台卫生要求

台面是筵席的构成要素,摆台卫生是筵席卫生的重要内容,而餐饮器具的卫生是摆台卫生的基础。正式摆台前,首先必须对所用的餐饮器具进行必要的卫生检查,托盘、桌面必须干净,台布、餐巾必须清洁,不得有破损现象,餐具、酒具要求经过清洗消毒处理。服务员在摆台前必须清洗双手,保证双手的清洁卫生。

摆台要求规范快捷,餐具、酒具应用托盘托拿,不允许用手直接抓拿,更不允许将手指伸入杯碗内夹拿,以防止手印留在器具内侧,从而影响餐饮器具的美观和卫生。餐巾应折花放入杯中或折叠整齐放于碟子上,并摆列整齐,不得弄脏。所配备的餐巾纸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只能一次性使用。在不分菜的餐桌上必须摆设公用筷和公用勺,以保证进食的卫生。

摆毕后,应再次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察看桌面、台布及餐具器皿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如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及时更换,以保证台面的卫生质量。

3、餐前服务卫生要求

进餐前,当客人到齐后,服务员应给每位客人送上一条餐巾。递送餐巾是接待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是餐前服务卫生必不可少的内容。所送餐巾要用盘具盛装,递送时用餐钳夹取。客人可用餐巾清洁手、脸,以保持手、脸的卫生,如果是洒有香水的餐巾,还可以起到提神醒脑,消困解乏的作用。餐巾多用质地柔软的全棉小方巾,冬季使用清洁消毒后的湿热餐巾,还可温手去寒;夏季使用清洗消毒后的湿凉餐巾,还可降温去暑。

如有客人吸烟,还应及时递送烟灰缸。烟灰缸应清洁干净,清理时应将烟灰倒入安全的指定处,即防烟灰飘散,又防烟灰火燃。

筵席饮料和酒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餐厅不得出售变质的饮料和酒水。我国有“无酒不成席”之说,酒被认为是“胜利的象征、友谊的标志、忧愤的寄托、喜悦的乐章”。服务员应提醒客人注意饮酒卫生,如饮酒应适量,最好饮用果酒和啤酒,白酒不宜饮用高度就,以中、低度酒为宜,且以少饮为佳;宴席间不宜劝酒,更不宜闹酒和灌酒,提倡改变“密沽斗酒皆终宴”的嗜酒之风。

4、上菜服务卫生要求

上菜应用托盘,托盘必须干净卫生,热菜菜盘不能置于凉菜菜盘之上。不允许不用托盘而直接用手端送菜盘和汤碗。最好于每道菜肴上加上符合卫生要求的盖子,以避免菜肴在上菜过程中受到污染,而且还对菜肴具有一定的保温作用。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碗口内侧,更不得接触菜肴及汤汁。餐饮具有裂纹或裂口时,不宜继续在餐厅中使用。

上菜时不允许对着菜肴大声说话,绝不允许对着菜肴咳嗽或打喷嚏,以防止口腔、呼吸道飞沫对菜肴的污染。上菜时要轻声向客人打招呼,并于客人左侧上菜,以防止汤汁渐出烫伤客人,或洒在客人身上弄脏衣物。向客人介绍菜肴时,应先将菜肴放于餐桌上适当位置后,后退一步,上身稍微前倾,轻声向客人介绍所上菜点的菜名及特色,必要时还应介绍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一边上菜,一边对着餐桌上的菜点说话。

分菜时,应使用分菜工具,或给客人配备分菜工具,以避免手与食物不必要的接触。服务员给客人分菜时,应于客人左侧进行,要求熟练细致,以防止菜汤、菜渣溅到客人身上。

当盘内和碗中的菜肴吃完后,菜盘和汤碗应及时撤下,及时送餐具洗涤消毒间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5、餐间服务卫生要求

菜肴中如有虾、蟹等需用手抓得食物,上菜前必须向送餐巾,当客人清洁双手后,在上菜肴,以保证进食卫生。

餐间服务卫生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勤换食碟。根据筵席情况,整个进餐期间,一般要求食碟应更换1次--2次以上。当食碟尚未完全装满时,就应及时更换。

席间如有客人吸烟,应配备干净的烟灰缸。在客人吸烟时,可向烟灰缸内滴点水,以防止烟灰在空调打开时飞起而污染餐桌上的食品。每餐次烟灰缸应更换1次以上。

服务员给客人斟酒、斟茶时,瓶口不宜触及杯口,仪态应自然优雅,不滴不洒,以八成满为宜。酒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斟酒之前需用清洁布巾将瓶口及瓶身擦净。斟啤酒时泡沫较多,应注意把握好斟酒的速度。如失误碰翻酒杯或茶杯时,应迅速铺上餐巾,将桌面上的酒、水吸干。斟酒、斟茶取杯时,应注意握杯的位置,不要再杯口边缘留下指纹。

餐厅服务应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加强中餐筵席的筷勺使用卫生不能失去筵席聚餐式、规格化和社交性的本质特征。注意增设公勺,利用公共勺匙分舀汤羹,即可解决一人独勺所带来的宴饮卫生问题;酌情增设公筷,或实行双筷制,即先用公筷分食,或先用取食筷取食,而后各自用进食筷进食,即可避免一人单筷所产生的宴饮卫生问题。筷子和勺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和保洁,禁止同一筷子和勺匙多次或多人进食用,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6、餐后服务卫生要求

餐后应向客人在送一次餐巾,共客人用来擦脸擦手,清洁面上及手上的油污,使客人保持清洁的仪容。餐巾每次使用后应在次清洗、消毒和保洁,禁止一条餐巾对次或多人使用,以防疾病传播。当客人餐毕离席时,服务员应主动拉椅送客,取递衣物,而后及时收拾餐桌,搞好桌面、地面卫生。

三、餐厅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保持餐厅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2、 保证餐厅内餐具洗刷设施及流小洗手设施运行良好,水量充足.

3、每餐后及时采用湿式清扫法,迅速清扫餐厅内卫生.

4、保持餐桌及各台面清洁,无污垢.

5、各下水口一定通畅,并有鼠隔网.

6、定期进行室内空气消毒.

7、夏秋季保证餐厅内蝇的密度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

8、及时将餐厅内产生的垃圾装入密闭的容器内倒掉.

9、粗加工工作人员应严格原料的验收制度,加强感官性状检查, 不加工腐烂,变质,超期原料.

10、严格按要求将清洗后的肉类(水产),蔬菜(水果)类原料分类存 放在有标记的容器内.

11、蔬菜应先挑后洗,必须达到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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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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